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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中国)附加境内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
民安(中国)附加境内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为民安(中国)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时,如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但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承担的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二)已由任何其它保险公司或第三者支付的任何责任、损失和索偿。
(三)由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未事先通知保险人及取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诺的责任或达成任何协议或和解,但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四)下列各项责任、损失以及由下列各项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责任、损失和索偿,保险人概不负责:
1、雇主责任、合约性责任或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责任;
2、由被保险人拥有、照料、托管或控制的财物或动物;
3、任何蓄意、恶意或非法的行为;
4、从事商业贸易或职业行为;
5、拥有或占用土地或建筑物 (暂时占用作临时居所除外);
6、拥有、占有、租用、使用或操作车辆、飞机或船只;
7、进行任何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费用;
8、精神失常、使用任何药物(经医生处方而非滥用药物除外)、酗酒或使用军火;
9、保释、合约牌照或产业及个人财产的转让;
10、任何针对精神伤害、传染病的索赔。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五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责任险的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八条 释义
1、意外事故:是指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故。
2、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以外的第三者。
3、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配偶、被保险人配偶的直系血亲、被保险人本人的直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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