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安(中国)附加家庭财产盗抢保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需选择投保方有效)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
民安(中国)附加贵重物品盗抢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为民安(中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凡选择投保了家庭财产盗抢保险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可选择投保本附加合同。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家庭财产盗抢保险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住所内金银、珠宝、首饰、手表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除外责任
附加家庭财产盗抢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不超过主合同室内财产项下保险金额的10%,且最高为人民币10000元。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下的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200元,每件(套)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和每件(套)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也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赔付后,主合同保额按本附加合同赔偿额度相应减少。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总保额。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保险财产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对因此导致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无法核实的部分拒赔。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和发票、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抢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财产,其已领取的相应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财产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六条 释义
每件(套)物品:指能组合后实现一套完整实用功能的物品和附件。例如照相机,其相机及其镜头和附件应视为一件(套)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