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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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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

 

本条款是《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

K01.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

K02.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

K03.通道堵塞条款

K04.谋杀等条款

K05.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

K06.遗失欠款账册条款

K07.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K08.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款

K09.调整保险费条款

K10.保单取消条款

K11.不得进入条款

K12.承包商/供应商条款 

K13.顾客/供应商/承包商条款

K14.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

K15.关闭营业处所/设施条款

K16.审计师条款 

K17.通道受阻条款 

K18.炸弹恐吓条款 (只适用于财产利润损失险)

K19.政府法令条款 (不超过连续10星期)

K20.营业费用增加条款

K21.相关性条款

K22.累积存货条款

 

二、规范类

G01.部门条款

G02.账目分类条款

G03.会计师条款

G04.违反保险条件条款

G05.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

G06.保费调整条款

G07.保险人90天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

G08.新业务条款

G09.产量条款

G10.经营部门条款

G11.新营业条款

G12.预付赔款条款

G13.不具名供应商及顾客扩展条款

G14.放弃代位权条款

 

一、扩展类

K01.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

在赔偿期限内如果为获得营业收入,被保险人或他人代其在营业处所以外的地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则有关这项销售或服务所给付或应给付的金额,在计算赔偿期限的营业额时应包括在内。

K02.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

如本保险合同未承保经营业务的维持费用(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对毛利润的定义,在计算毛利润时已予减除),在计算本保险合同项下,可以取得补偿的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金额时,只赔偿营业费用增加乘以按毛利润与毛利润加上未保的维持费用之比例所得的那一部分额外费用。

K03.通道堵塞条款

兹约定,由于邻近营业处所的财产遭受(本保险合同所限定的)损坏,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因而导致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而上述损坏将阻碍该财产的使用或堵塞其通道口,则不论营业处所或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内的财产是否遭受损失,这项损失均应视作由于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

K04.谋杀等条款

兹约定,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损失”一词应具有下列含义:

(1)由于营业处所发生传染病,而取消客房预订或不能接受预订;

(2)在营业处所发生谋杀或自杀;

(3)旅馆客人由于食用营业处所提供的变质或受病菌感染的食物或饮料而致伤害或引起疾病;

(4)由于营业处所的排水设施及其他卫生设备发生缺陷,遵照主管当局指示,关闭全部或部分营业处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损失所引起的本条款项下的索赔,不负责事故发生后头三天的损失。被保险人务必注意使一切物件适合其原定用途,并应克尽职责,使营业处所避免发生上述意外事件,是保险人负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

K05.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

兹约定,如未发生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其原因是由于向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供电,供气或供水的发电站,煤气厂或自来水厂不能供应电、气或水,使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指定的处所经营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所致,而不能供应电、气或水是直接由于被保险人获得这些供应的发电站或公共供电单位分站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本保险合同的定义)所致,则这项损失应视为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但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任:

政府、市政或地方当局或供应部门不是单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或保障供应系统的其任何部分的有意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上述任何当局或部门不是单纯出于供应单位的发电或供应设施,遭受所保风险造成损坏的需要,而行使其停止,限量或按配额供电、供气、供水的权力,因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就上述扩展责任而言,对由于或归因于一种来源或原因所致的每项损失或一系列损失的赔偿期限如下:

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此后不迟于六十天为止并由于发生损失而营业受到影响的一段时间。但除非每次停止供电、供气、供水持续二十四小时以上,否则保险人对由此而发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

保险人对上述每次停止供应的头二十四小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也不负责任。

在任何起诉或诉讼中,如保险人认定,由于本条规定,损失或损坏不在本保险所保的范围以内,被保险人应负举反证的责任。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

K06.遗失欠款账册条款

兹约定,在本保险合同各项保险金额的限度以内,如果因本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保存在营业处所的应收未收账目的记录遗失,受毁或受损,保险人可以赔偿下列各项:

(1)顾客应付被保险人的一切数额,但以被保险人因损失账册的直接后果,而不能收取这些欠款为限。

(2)因损失账册而必须支付的超过正常收款费用部分的费用。

(3)证明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任何索赔时必须支付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但以被保险人能凭审计师的书面证明证实其损失的为限。保险人在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能超过        

本扩展条款只适用于保险期内发生的应收未收账目记录灭失或损毁。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

K07.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为了使本保险不因损失而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可对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日止就损失数额部分支付适当的额外保险费系恢复保险金额。

K08.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款

如予要求,保险人在赔偿期间可以每月预付赔款。

K09.调整保险费条款

被保险人如最迟在任何保险合同年度满期后六个月内声明,根据审计师(查账员)的证明,与任何保险期最接近同期的十二个月会计期间所赚得的毛利润少于所保保险金额,可按比例退还差额部分的保险费,但退还保费不得超过保险期内对此项保险金额所付保险费的三分之一。如因任何意外事故而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索赔,则上述保险费的退还,只限于非该意外事故所造成保额减少的那部分差额项下的保险费。

K10.保单取消条款

谨此声明,在本保单下附加以下条款:

本保单可在任何时候由被保险人申请取消,但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费将根据短期费率标准或最低保费予以调整。保险人欲取消保单时,须提前90天将书面取消通知送至被保险人最后为保险人所知之地址,保险费按照日数比例调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11.不得进入条款

兹约定,依据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如果邻近营业处所的财产遭受(在此定义的)损坏,阻止或妨碍对营业处所的使用或进入,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引起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则不论营业处所或其内的被保险人财产是否遭受损坏,这项损失均应视作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引起的损失。

“赔偿期限为自损坏发生二十四小时起,至此后不迟于十二个月为止,由于发生损坏营业结果受到影响的一段时间。

K12.承包商/供应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由于被保险人的供应商处所或工程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造成财产损毁或损失,由此造成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应视作等同于被保险人处所财产损毁而造成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之损失。

保险期限内限额:

K13.顾客/供应商/承包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由于被保险人的供应商、顾客、委托加工企业处所或工程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造成财产损毁或损失,由此造成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应视作等同于被保险人处所财产损毁而造成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之损失。

保险期限内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14.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物质损失保单项下之损失低于免赔额,同意本保单不以下列条件为保险生效的先决条件:营业中断的损失赔偿须以在发生损失时,应有承保被保险人在上述处所的财产利益的物质损失的有效保险,并已在该保险项下取得赔款或已由保险人承认赔偿责任为基础。

K15.关闭营业处所/设施条款

兹规定,依据本保险合同的条件,由于食物变质或被污染,遵照卫生主管当局的指示关闭营业处所/设施,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所引起的损失,不论营业处所或其内的被保险人财产是否遭受损坏,均应视作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引起的损失。

K16.审计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保险人为调查或核审赔案需要的被保险人账册或其它业务册或文件中的任何细节应由审计师产生, 如果这对被保险人来说是定期行为,那么被保险人的报告应作为该相关报告细节的初步证据。

K17.通道受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由于所保地点附近的财产遭受损坏而该损坏将阻碍被保人使用或堵塞所保地点的通道致使被保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不论被保人财产有否遭受损失, 保险人亦视作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

K18.炸弹恐吓条款 (只适用于财产利润损失险)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遭受炸弹恐吓,不论被保险人财产有否遭受损失,因此需要从被保险地点撤走客人,导致营业中断或受干扰而遭受的损失。

K19.政府法令条款 (不超过连续10星期)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发生财产一切险部分所保风险,直接导致政府当局颁令禁止到达或进入保险地点,致使被保险人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而遭受的营业损失,本保单负责赔偿,但保险人赔偿责任以不超过连续10星期为限。

K20.营业费用增加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

营业增加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赔偿期间因保险损失发生后为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增加支出合理的费用。

K21.相关性条款

本保单扩展至承保被保险人在另一被保场所内的财产损失而导致业务中断而造成的损失,条件是提及的场所处于保单清单中。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22.累积存货条款

在核算本保险中任何毛利润的索赔时,薪金核算应被计算在内,在赔偿期内被保险人对持有的已完成积累储藏物品的暂时性维持,和因此产生的赔偿期限终止后已完成物品的短缺。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二、规范类

G01.部门条款

    如被保险人业务是分部门经营而它们的经营成果是可独立确定的,则本保单中有关毛利润一项的条款将个别地应用于每一部门,但如上述一项的保险金额少于各部门(不论是否受损失事故所影响)毛利润率乘以其年度营业额(如最高赔偿期超过12个月时,以按比例增加的倍数计)所得的总和,赔偿金额将按比例减少。

G02.账目分类条款

在决定哪些帐项应包含于清偿损失基础时,保险人同意以被保险人提供账目中该账项所登入之项目为准。

G03.会计师条款

兹同意保险人为调查或核实本保险项下索赔所需被保险人会计账册或其它业务账册或文件中的任何事项或细节,可由被保险人的审计师提供,如适时其正为被保险人进行上述一类文件的定期工作,其会计报告将作为有关赔案的初步支持档。

G04.违反保险条件条款

本保单的保险条件及保证条款是个别地应用于每一保险风险而并非共同地应用在所有保险风险。因此,如被保险人违反任何保险条件或保证条款,将只致使保单中适用该违反行为的保险风险无效,而不会致使保单其它保险风险无效。

G05.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保障并不因其延缓或非故意地或无意地错误或遗漏通知保险人已获得或占用的新场所或申报财产价值或描述任何保险利益、风险或财产而受到损害,但被保险人一旦知悉这些延缓、错误或遗漏,应尽可能及早通知保险人。

G06.保费调整条款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是暂时性的及在每一保险期限结束后作出调整的。

在保险合同年度满期后的三个月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经审计师证明与保险期限最接近同期的12个月会计年度内所赚得的毛利润及工资总额。

如申报金额少于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比例退回差额部分的保险费,但退还保费以不超过原保费的  %为限。

如因任何意外事故而在本保险项下索赔,则上述保险费的退还,只限于非该意外事故所造成保险金额减少的那部分差额项下的保险费。

G07.保险人90天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90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或拒绝接受续保本保险合同。对本保险合同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G08.新业务条款

为处理于第一年经营结束前于被保险场所发生的损失损害而产生的理赔案件,对“毛利润率”、“年营业额”、“标准营业额”、“工资率”应按如下定义理解:

毛利润率——从开业日至损失发生日期间所赚取的毛利润率;

年营业额——根据从开业日至损失发生日期间所实现的营业额,按比例转化为12个月的数额;

标准营业额——根据从开业日至损失发生日期间所实现的营业额,按比例转化为赔偿期间的营业额;

工资率——从开业日至损失发生日期间工资与营业额的比例;

为表现出业务的发展趋势和变化或其他在损失发生之前或之后影响经营结果的因素或如果损失不发生也会影响经营结果的因素,对以上计算结果需进行调整,且调整应尽可能合理可行地接近相对应期间若不发生损害损失情况下得出的结果。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09.产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规定,理赔以营业额或产量中公平合理者为基础。除营业额的定义外,本保单中使用的“营业额”应理解为“营业额或产量”。

产量应理解为销售额和/或被保场址部门间产品转移价值。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10.经营部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被保险人不同部门的经营情况可以确定,则有关毛利润及营业额的规定应分别适用每个遭受损失的部门。但如果所涉及项目的保险金额低于按各部门(不论是否受到损失)的毛利润率及其年度营业额(如赔偿期限超过12个月,则相应按比例增加)计算所得的总金额,则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G11.新营业条款

如果在第一个营业年度结束前在保险地点内发生损失,则毛利润率、年度营业额,标准营业额以及工资率应定义如下:

毛利润率: 从营业开始至损失发生日期间,所实现的毛利润对营业额的比率;

年度营业额: 从营业开始至损失发生日期间所实现的营业额,按十二个月比例折算;

标准营业额: 从营业开始至损失发生日期间所实现的营业额,按赔偿期限比例折算;

工资率: 从营业开始至损失发生日期间,工资对营业额的比率;

上述数额或比率必要时应根据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或损失发生前后业务受影响情况,或如未发生损失原会影响业务的其他情况予以调整,使调整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出险后发生损失期间如未发生损失原可取得的经营结果。

G12.预付赔款条款

如果发生本保单项下承保的损失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和保险公估人的建议,保险人可以同意进行预付赔款。

G13.不具名供应商及顾客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在被保险人的供应商或顾客在中国境内的场所内发生本保单所定义的损失,则该损失应被视同被保险人场所内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而造成的。

保险人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总赔偿金额不应超过     

G14.放弃代位权条款

保险人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对任一被保险人或任一贷款方的所有的代位权,但须以本条款的受益人遵守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为前提。